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、海关总署公告
2008
年第
121
号
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
【
】【
文章来源:
20081231 19:49
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
:政策
【发布单位】商务部、海关总署
【发布文号】公告
2008
年第
121
号
【发布时间】
20081231
【实施时间】
20090201
为落实国务院决定,保持外贸稳定增长,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
整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将《商务部
海关总署
2008
年第
22
号公告》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的符合国家产业
政策,不属于高耗能、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,共计剔除
27
个十位商
品编码(见附件)。
二、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共计
1789
个十位商品编码,仍按《商务部
海关总署
2008
年第
22
号公告》有关规定执行。
三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目录的,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,或从具有保税加工功
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进入区外的商品,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
管理。
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目录的,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,或进入具有保税加工功能
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商品,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管理。前述商品未
经实质性加工不得直接出境。
以上所称
“
实质性加工
“
的标准,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〈非优惠原产地规则
中实质性改变标准〉的规定》(海关总署令第
122
号)执行。
四、本公告自
2009
年
2
月
1
日起执行。本公告附件所列商品,在实施过程中以
2009
年度海关
商品编码为准。
附件:
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
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
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