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6222-2005
7.9管道标志和警示牌
7.9.1厂区主要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的标志。
7.9.2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应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示标志。
8 煤气加压站与混合站
8.1煤气加压站、混合站、抽气机室建筑物的安全要求
8.1.1煤气加压站、混合站与焦炉煤气抽气机室主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筑
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9中的规定,站房的建筑设计均应遵守GBJ16的有关规定。
8.1.2煤气加压站、混合站、抽气机室的电气设备的设计和施工,应遵守GB50058
的有关规定。
8.1.3煤气加压站、混合站、抽气机室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GBJ19的
有关规定。
8.1.4站房应建立在地面上,禁止在厂房下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。如为单层建
筑物,
操作层至屋顶的层高不应低于3.
5m;
如为两层建筑物,
上层高度不得低于3.
5m,
下层高度不得低于3m。
8.2煤气加压站和混合站的一般规定
8.2.1煤气加压站、混合站、抽气机室的管理室一般设在主厂房一侧的中部,
有条件的可将管理室合并在能源管理中心。为了隔绝主厂房机械运转的噪音,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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