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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 GB6222-2005 

7.9管道标志和警示牌 

7.9.1厂区主要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的标志。 

7.9.2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应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示标志。 

8 煤气加压站与混合站 

8.1煤气加压站、混合站、抽气机室建筑物的安全要求 

8.1.1煤气加压站、混合站与焦炉煤气抽气机室主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筑

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9中的规定,站房的建筑设计均应遵守GBJ16的有关规定。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8.1.2煤气加压站、混合站、抽气机室的电气设备的设计和施工,应遵守GB50058

的有关规定。 

8.1.3煤气加压站、混合站、抽气机室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GBJ19的

有关规定。 

8.1.4站房应建立在地面上,禁止在厂房下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。如为单层建

筑物,

操作层至屋顶的层高不应低于3.

5m;

如为两层建筑物,

上层高度不得低于3.

5m,

下层高度不得低于3m。 

8.2煤气加压站和混合站的一般规定 

8.2.1煤气加压站、混合站、抽气机室的管理室一般设在主厂房一侧的中部,

有条件的可将管理室合并在能源管理中心。为了隔绝主厂房机械运转的噪音,管理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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